(通讯员 王丹)“经我局调查核实,周某某系已进入工作场所内去往工作岗位的途中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予以认定为工伤。”10月25日,湖南省汨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手中,至此,由汨罗市检察院与市人民政府联合化解的一起工伤纠纷圆满结案。
事情还得从周某某摔伤说起。去年12月14日,岳阳某矿业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员工周某某接到车间主任要求加班的电话,骑上摩托车就往公司赶,谁料在进入厂区门岗前往车间的道路上不慎摔倒,随后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周某某多处骨折、头部挫裂伤。不久后矿业公司申请工伤认定,汨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周某某是从家里驾驶摩托车到公司上班途中因操作不当不慎摔倒受伤,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遂作出不予认定其工伤的决定。矿业公司对此很不理解,于今年7月8日向汨罗市人民政府提请行政复议。
“伤者是否应该被认定为工伤,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今年9月2日,汨罗市行政复议办公室依据汨罗市人民政府与市检察院联合建立的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协调配合机制,将一份工伤认定行政争议线索移交汨罗市检察院,并邀请该院参与化解该案。
接到该案后,汨罗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多次到矿业公司出事现场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并调取相关案卷材料,查明周某某是进入厂区后在前往生产车间的途中摔倒。在与汨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矿业公司负责人、当事人周某某的沟通交流中梳理出争议焦点是《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的适用是否准确。
“职工在工作场所内去往工作岗位,工作目的明确,是开始工作所必须进行的行为,此种情形下职工意外跌倒摔伤,若不认定为工伤,既有违《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亦有悖生活常识。”承办检察官通过反复审查论证,抓取到案件关键点,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结合该案中周某某作为清理工,其前往车间特定地点进行清扫意外跌倒摔伤,且无相反证据证明其从事与工作无关事务,符合工伤认定相关条件。
由于该案工伤认定存在争议,汨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希望通过多方参与,经过充分讨论后得到一个公正的结果。为厘清争议达成共识,9月27日,汨罗市检察院与市人民政府复议办公室联合举办听证会,邀请具备法律素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参加听证评议。听证会围绕周某受伤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如何适用法律等问题展开了充分的调查讨论,最后大家一致认为,周某某已经进入厂区,进入工作场所,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属于工伤。随后,汨罗市行政复议办公室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汨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依法重新予以认定周某某为工伤。
“感谢检察官,感谢听证员,感谢政府,既保障了普通劳动者的权益,又为我们企业化解了工伤纠纷。”听证会后,矿业公司负责人对相关办案人员深表感谢。
“该案争议源于法律适用问题,不但行政争议当事双方存在争议,行政复议机构内部也有分歧。”汨罗市行政复议办公室认为,“府院”积极联动,形成工作合力,不但在内部达成共识,采取联合听证的方式也将所有对法律适用疑虑方集合在一起,最大限度的减少分歧,达到了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该案是落实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协调配合机制的一次全新尝试,为今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该案的办理也为工伤纠纷化解提供了有效途径,进一步规范了工伤认定标准,有利于减少工伤纠纷,促进企业发展。”汨罗市检察院检察长黎浩如是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