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货架上未贴标签的散装食品统统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详细标注了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近日,当居民再次走进那家小型超市时惊喜地发现。今年1月11日,一名居民走进位于平江县城的一家小型超市时发现,该超市经营没有标签的散装食品,“万一没有经过检测呢,食品安全可不是儿戏”,于是,该居民将线索举报到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该院接到线索后,迅速展开调查,承办检察官多次前往调查取证,发现该小型超市货柜上摆放的腊八豆、萝卜条、泡菜、香肠、火焙鱼等散装食品,商家进行分装后,除了总柜台有价格标注外,没有依法标注食品配料、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无法确定商品正规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承办检察官认为该超市的行为属于违法经营,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且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月14日,平江县人民检察院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履行监管职责,及时督促涉案超市进行整改,防止违法经营,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检察建议发出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迅速立案调查,按照相关规定对该超市做出了行政处罚,罚款1.5万元,并要求进行整改落实。
近日,该院公益诉讼部门干警针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实地回访查看,从回访的情况来看,涉案超市的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信息完善,已经亮出了“身份证”。“案件办结,但是守护老百姓舌尖安全的行动不会画上句号,下一步,我们将把打击违规经营、维护食品安全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真正让千家万户吃得放心,吃得安全,用得安心。”该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据悉,为深入推进队伍教育整顿、党史学习教育取得实效,推动法治平江、平安平江建设,平江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主动适应人民群众新需要,广泛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系列活动,用心用情办好群众急难愁盼的实事,用生动检察实践践行为民服务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