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导致如此严重的后果,我愿意向公众赔礼道歉,赔偿国家经济损失。”5月7日上午,由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罗某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在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庭审中,犯罪嫌疑人罗某根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懊悔不已。
2021年1月20日的晚上,罗某根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拿着气枪到平江县童市镇协洞村一个名为“龙埂上”的山林狩猎,捕获6只鸟。
经鉴定,其中2只为野生动物鸮形目鸱鸮科领角鸮(俗称“猫头鹰”),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另外4只为野生动物鸡形目稚科灰胸竹鸡,属于湖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后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罗某根实施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追究刑责,更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还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庭审中,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在依法对罗某根判处刑罚的同时,判令罗某根赔偿国家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37000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罗某根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37000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