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工作
协作的意见
为加强县检察院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之间的协作,共同开展好食品药品监管职责范围内涉及食药安全的公益诉讼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部署,立足各自职能,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工作,有效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规范监督。县检察院依法审慎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准确把握公益的内涵和外延,严格按照法定范围、程序履行职责,不干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常履职活动。二是坚持以公共利益保护为核心。依法认定县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形,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强对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法律监督。三是坚持监督与支持相结合。县检察院通过督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职,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行政,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接受县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依法落实整改或参加诉讼。四是加强互动协作。县检察院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沟通协作,相互配合,共同促进公益诉讼工作开展。
二、建立协作机制
3.建立日常信息交换机制。探索建立健全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衔接的信息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向县检察院提供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行政违法、处罚等信息,开放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县检察院向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供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及相关数据信息。
4.建立重大情况通报机制。双方在食品药品安全保护方面的重要工作部署、出台的重大政策和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及时向对方通报。
5.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县检察院;对于涉嫌犯罪的,在移送公安机关的同时通报县检察院,县检察院依法加强对相关案件的法律监督。
6.建立专业支持机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县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提供鉴定、评估、业务咨询、政策法规解读等支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过程中,县检察院可提供相关法律咨询。
三、加强办案协作
7.协作加强调查取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积极配合县检察院采取下列方式调查核实有关证据:调阅、复制行政执法卷宗材料;询问行政机关相关人员及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证人等;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出席听证会;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委托鉴定、评估、审计;勘验、检查物证、现场;其他必要的调查方式。
8.协作加强诉前检察建议的整改落实。县检察院要积极通过诉前程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履职,及时有效保护公共利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应明确承办的业务机构,及时依法整改,积极主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检察建议之日起两个月内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出现公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应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因客观原因难以在要求时间内整改完毕的,应制定具体可行的整改方案,及时向县检察院书面说明情况。
9.协作加强诉讼工作。提起诉讼是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重要手段,也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未依法履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的,县检察院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做好诉讼准备工作,积极应诉和参加庭审,被诉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诉讼过程中应继续推动问题整改落实,力争公益受损问题尽早得到实质性解决。县检察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积极配合,协助做好证人、鉴定人出庭等工作。 10.协作加强公益诉讼执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积极主动执行行政公益诉讼生效裁判,并为县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调解书的执行提供协助。县检察院应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行行政公益诉讼生效裁判提供帮助并进行监督。
11.协作开展专项行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检察院开展的涉及对方工作范围的专项行动等,可邀请对方参与,充分发挥双方职能和技术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促进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依法行政工作。
12.协作加强建议工作。县检察院履职中发现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存在突出问题的,可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县检察院在开展公益诉讼和行政检察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的,可提出改进的意见建议。
四、加强协作保障
13.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双方分管领导协商召集,
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和双方其他相关机构负责人参加,互相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遇到的突出问题,讨论制定相关制度规定。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14. 明确协作责任机构和人员。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负责公益诉讼工作协作的具体事务,并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
15.建立业务培训和研究协作机制。双方互相邀请对方人员参加本系统举办的相关业务培训,互派人员为对方举办的培训班授课。双方合作举办工作论坛、业务征文活动、案件论证会等,研究解决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和公益保护理论、实务问题。
16.建立宣传联动机制。双方共同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重大工作动态、重要政策、重大典型案件和先进集体、先进人物的宣传,提高社会知晓度。对重大舆情,双方共同研究协商后发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