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由临湘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王某某等19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非法采矿罪、聚众斗殴罪、妨碍公务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行贿罪、危险驾驶罪一案,在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临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胡超、员额检察官肖娜妮出庭支持公诉。
根据检察机关指控:为了获取非法采砂巨额利润,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刘某某,于2014年初形成了一个凭借暴力控制长江杨林山、螺山沿线水域江砂资源的团伙组织。经过发展,该团伙逐渐形成了以王某某、刘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为维护其非法利益,该组织通过实施非法采矿、聚众斗殴、妨碍公务、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并拉拢、腐蚀相关国家工作人员为其组织违法犯罪提供便利和帮助,控制了长江监利县某镇、洪湖市某镇沿线水域江砂资源,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