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郑慧)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岳阳汇源建材有限公司李某某等人污染环境。该案是平江县首例环境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岳阳汇源建材有限公司是岳阳的一家生产防水卷材的公司,该公司于2013年1月通过环评开始投产。在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沥青喷淋废水含有沥青油沉渣,属于危险性固体废物,不允许外排。
2018年5月1日,为了解决公司沥青喷淋废水循环池气味太大等问题,公司厂长李某某明知廖某某无危险废物处理经营许可证,在未按法律规定向相关部门申报的情况下,以4000元一车的费用委托其处置公司循环池内的沥青喷淋废水。廖某某接受委托后,随即联系孟某某排吸污车到汇源公司厂房内运输沥青喷淋废水。5月2日晚,孟某某安排司机杨某、李某去运输废水,当晚司机将吸污车的有毒废水偷排到平江县城雨水井中,造成平江县汩罗江河段严重污染。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起诉书认为汇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将其公司产生的沥青喷淋循环废液交由没有危废处理资质的他人进行处理;李某某、廖某某等人非法倾倒沥青喷淋循环废液污染汨罗江,其行为破坏了平江县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受到刑罚处罚的同时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环境损害赔偿共计6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