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0日,在被告人赵某某、刘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案件的庭审现场,二名被告人听到因多次贩卖毒品而将面临十年以上刑期的审判结果,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被告人赵某某、刘某系岳阳市岳阳楼区居民,二人因多年吸毒成瘾,长期囊中羞涩,经常靠从上线处购买零包、散货毒品进行贩卖,从中赚取少额差价或赚取少量毒品吸食。经查明,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赵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6次共计约重18克、刘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9次共计13余克。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某某、刘某的行为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判被告人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
检察官提示:
一入毒门深似海,从此自由是路人。毒品危害公民的身心健康、颓废社会风气,极容易引发盗窃、抢劫、杀人等恶性犯罪,危害性很大,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对于毒品犯罪,除要考虑毒品数量以外,还应当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评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