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9日,岳阳市公安局白石岭分局在随岳高速道仁矶收费站稽查时发现一名穿着武警制服的人员陈文烈(广东陆丰人)身份可疑,车内收缴少许毒品冰毒和一支自制仿六四手枪、一支钢珠枪,以及多套武警现役制式服装和防弹衣一件,即对其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刑事拘留。然而经过鉴定,该枪支不具有击发性。陈文烈又辩解车上的毒品并非其本人持有,而是在逃人员王某所有,自己不知情。因此,根据现有证据,批准逮捕条件还不具备。案件处于胶着状态,是继续羁押还是变更强制措施,侦查机关难以把握。2013年4月9日,该局邀请岳阳楼区院侦查监督科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案件会商会上,侦查人员提供一信息:与犯罪嫌疑人陈文烈同监室人员向某于2013年3月23日向看守所管教干部及该院驻所检察员举报,称陈文烈为了得到向某的照顾而告诉向某,自己在被抓前将700多克冰毒和一把枪、两串钥匙放在随岳高速路边的草丛中,并将具体位置画图告知向某。恰巧,2013年3月25日,随岳高速养护工人陈某、罗某在随岳高速K4+200处发现一个黑色的布包,内有黑色手枪一把(后经鉴定为美国产瓦尔特P22制式手枪,具备击发性)、多发子弹和700克疑似冰毒白色晶体一包(后经鉴定甲基苯丙胺成份含量为68.6%)、钥匙两串,已经移交至云溪公安分局。收缴的物品已经无法检测指纹等信息,陈文烈极力否认收缴的物品是其所有。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陈文烈与路边捡拾的物品是否有关联性把握不准。
该院侦查监督科经提前介入,熟悉案情后敏锐地意识到,犯罪嫌疑人陈文烈与路边捡拾的物品一定具有关联性,建议公安机关以包内的两串钥匙为突破口,以钥匙为核心开展侦查实验;建议公安机关密切关注根据该钥匙能否寻找到其制毒、贩毒窝点的具体位置,进而破获一起特大制、贩毒案件;建议公安机关对捡拾包内收缴的一张纸条进行笔迹鉴定,证明是否与陈文烈笔迹同一。公安机关根据该院引导侦查意见,立即在犯罪嫌疑人陈文烈所租住地深圳市公安机关及当地社区居民的见证下,通过现场对比实验,发现包内被寻找到的钥匙能够顺利进入陈文烈所租住房子的门禁系统以及多道房门,证明该钥匙的所有人系陈文烈。公安机关同时对捡拾包内字条的笔迹进行鉴定,证明与陈文烈笔迹同一,进一步证明犯罪嫌疑人陈文烈与路边捡拾的物品具有关联性。由于陈文烈拒不供述,公安机关未能根据另几片钥匙找到其制造、贩卖毒品窝点的具体位置。
2013年4月25日,该院以涉嫌运输毒品罪对“零口供”的犯罪嫌疑人陈文烈批准逮捕。同时根据陈文烈车内遗留的“王光明”的身份证以及高速公路摄像头监控截图,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王光明(四川广安人)涉嫌与陈文烈共同运输毒品犯罪,遂向公安机关发出追捕王光明的建议。2013年8月14日,犯罪嫌疑人王光明被抓捕到案。2014年8月29日,该院以涉嫌运输毒品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光明。经过进一步侦查,两名犯罪嫌疑人均供述了共同武装运输毒品冰毒700余克的事实。
2014年4月10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文烈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光明无期徒刑。